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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結果是終局的嗎?

仲裁應實行壹裁制,仲裁結果應為最終結果。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終局裁決的核心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壹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壹裁終審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壹裁二審的可能性,也排除了壹裁二審終審的可能性。

擴展數據

仲裁有以下特點:

1,自願

當事人的自願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應該提交仲裁,向誰提交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仲裁的審理方式和開庭形式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2.職業化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領域的知識,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貿及相關技術問題,因此專家裁決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3.靈活性

因為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很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和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機動。

4.機密

仲裁應秘密進行。有關仲裁法律和規則也規定了仲裁員和仲裁秘書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大的保密性。

5.要塞

仲裁實行壹裁制,仲裁裁決壹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雙方之間的爭端能夠迅速解決。

6.經濟

時間的快捷性使得仲裁的成本相對降低;仲裁不需要多級收費,這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仲裁的自願性和保密性使得當事人之間通常不會發生激烈的對抗,商業秘密也無需公開,對當事人之間未來的商業機會影響不大。

7.獨立性?自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也不受仲裁機構的幹涉,表現出最大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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