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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果園安全使用農藥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防止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禁止在農產品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或者許可手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安全使用制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和其他禁用產品。”

(3)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的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計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農藥時,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定,正確配藥和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防止農藥汙染和農藥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規定,按照規定的劑量、次數、方法和安全間隔施用農藥,防止汙染農副產品。”

(4)農業部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合理使用農藥指南》指導農民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第二十八條規定:“農藥使用者在使用農藥前,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準文號齊全。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載明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期限和註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變更。”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第三十條規定:“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批後,可以在壹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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