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正當防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必須采取正當防衛行動,使正在實施非法侵害的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停止侵害:
(壹)暴力劫持或者控制航空器、船舶、火車、電車、汽車和其他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駕駛交通工具時故意危及公眾安全的;
(三)正在實施放火、爆炸、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時;
(四)人民警察保護的特定對象、目標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遭受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時;
(五)執行收容、拘留、逮捕、審訊、押解罪犯和追捕逃犯,遇有暴力抗拒、搶奪武器、毆打等異常情況的;
(六)聚眾哄搶監獄,或者看守所、拘留所、監獄、勞改勞教場所的罪犯聚眾鬧事、實施犯罪、搶奪武器的;
(七)人民警察遭受暴力襲擊時,或者其佩帶的槍支、警械被搶奪時。
二、什麽是正當防衛?
1.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時,都有權對不法侵害進行必要的損害。正當防衛作為公民的權利,並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後手段。即使公民有條件避免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機關,公民仍然有權實施正當防衛。換句話說,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不僅僅是壹種“萬不得已”的緊急措施,而是壹種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手段。
2.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的正當合法行為。不僅對社會沒有危害,反而對社會有益,所以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支持和鼓勵。
3、正當防衛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對不法侵害人的損害在正常情況下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公民行使正當自衛權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允許超過必要限度,濫用自衛權。
第三,構成正當防衛的犯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正當防衛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