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和宣告破產債權。
5.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或者死亡,以主張權利。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主張訴訟中的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件,對方當事人在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文件已經到達對方當事人;對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授權主體;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授權主體。
12.壹方當事人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已經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另壹方當事人。
13.壹方當事人是金融機構的,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另壹方當事人的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
14.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在下落不明壹方住所地的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其他依法有權解決有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保護相應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請求之日起中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