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公告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向社會公布的法律文件。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它是法院就壹定的訴訟活動或特定的人和事,依法向社會公眾發布、張貼的公告性司法文書。
2.法院公告對原告的影響是增加了公告費的負擔,增加了案件審理的時間。法院公告對被告的影響是,雖然未實際收到法律文書,但法院會視為收到,受生效法律文書的約束,失去答辯權、提交證據權和申訴權。
3.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廣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為非訴訟公告和訴訟公告。非訴公告是指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批復”、“規定”等公告。訴訟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布起訴書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證書的公告。
這裏所說的公告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中使用的公告,筆者稱之為法院訴訟公告,或簡稱訴訟公告。訴訟公告有兩種狀態。靜態條件下,訴訟公告是司法文書;在動態情況下,發布法院公告的行為是審判行為,即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或者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明確要求其下屬服務機構為審判服務。
法院訴訟公告是法院依法就壹定的訴訟活動或特定的人和事向社會公布、張貼的公告性司法文書。請加蓋法院印章發布開庭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