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
2.損害賠償的內容是支付金錢或實物。在其他形式的責任中,侵權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錢的問題;即使是實物支付,財產也應該屬於侵權人。在返還財產責任的形式上,侵權人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原屬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
綜上,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數額,要根據損失情況綜合確定。損失越大,賠償金額越高,建議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他人財產被過失火災燒毀,不是按照新的賠償,而是按照當時的市場價值。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
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