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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果犯了什麽罪?

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孫犯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死刑。

關於強奸罪,1997年4月至6月,他在公共場所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了4名未成年少女。被告人孫采用暴力等手段與被害人宋某、張某某、波某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孫欲與被害人張某(當時為幼女)發生關系,因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構成強奸未遂。

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罪,10月7日,1997 165438,孫糾集壹夥人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女童,實施暴力傷害、虐待,致壹名被害人重傷。

關於尋釁滋事,1997年7月,被告人孫的同案犯與被害人匡某某、王某發生爭執,孫及其同案被告人駕車追趕、毆打被害人,致其輕傷。1997 10、被告人孫及同案被告人孫因被害人3不聽從其招呼,孫等人隨即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孫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1994、孫因犯強奸罪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後被二審法院駁回。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被告人孫的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1998 2月,孫因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在母親孫和繼父李巧忠編織的關系網的幫助下,孫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9二審改判死緩,並於2007年該案再審改判有期徒刑20年。服刑期間,實際服刑12又5個月。

2010以來,孫以“李”為名在監外活動,還招募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組織犯罪活動,稱霸壹方,危害人民,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行賄等7項罪行。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孫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他是壹個罪大惡極、無法改造的罪犯,應當依法嚴懲。根據197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第五十三條第壹款和1997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壹)項、第(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壹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壹)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認定孫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他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原強奸罪被判處兩年四個月零十二天有期徒刑。他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0年2月20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孫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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