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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執業辦法(試行)》?!1

《辦法》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想要申請成為執業律師的,必須到法律援助機構實習,實習期限不少於3個月。實習生應當熱心、積極參與法律援助,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工作制度和紀律,認真履行職責,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參與調解等非訴訟代理工作;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辦理法律援助相關手續;協助和指導員工準備和歸檔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時,不僅要從法律角度考慮,而且要以適當的方式綜合考慮與受援人情況相關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因素,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從事法律援助活動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財物,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不得向受援人作出案件結果承諾。實習期滿後,法律援助機構將為實習生出具實習鑒定證書,作為律師協會考核實習生是否完成實習任務的必要條件。

在我區乃至全國首次建立律師申請在法律援助機構執業制度,不僅為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創新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也為律師參與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務、服務民生做出了有益的補充和探索。壹方面可以滿足我區貧困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彌補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不足。另壹方面,也可以為律師提供壹個積累實踐經驗的平臺,讓他們了解社會上窮人的生存狀態,從而在未來的律師生涯中增強做好法律援助的社會責任感。為確保這項制度的落實,自治區司法廳要求全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培訓機制和規章制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落實。(司法部紀委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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