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沒有欺詐或脅迫,內容和形式合法,合同當事人只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合同無效或可以撤銷。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固定和強化了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就不需要特別公證。壹般兩個合同或協議就夠了。本合同雙方各執壹份。如果有第三份副本,很可能會交給證人或第三方。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加強合同或協議的效力,這是雙方同意的。
合同或協議壹般只是名稱和稱謂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均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十八條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