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罰通報批評;
2、終止或取消相關科研項目,並在壹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3、撤銷學術獎項或榮譽稱號;
4.辭退或開除;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構成學術不端的行為壹般包括:
1,抄襲、剽竊、盜用他人學術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3.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或者捏造事實、謊報研究成果的;
4.在未參與研究或創作的情況下在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 * *署名相同,或者多人* * *共同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註明他人的工作和貢獻;
5.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定、申請學位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6、買賣論文、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
7、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相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
綜上所述,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罰措施是多種多樣的,旨在通過教育、預防、監督和懲罰相結合,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
法律依據:
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按照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責任者作出以下處理:
(1)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取消相關科研項目,並在壹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的;
(四)辭退或者開除;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者開除等紀律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還應按照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系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暫停授予學位、拒絕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