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題目不壹樣。見證是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師見證在法律上只是壹般的證據證明,而公證具有法律證據效力;部分公證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壹些公證書成為壹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由於香港屬於普通法法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制度與大陸法系淵源頗深,兩地法律存在明顯差異,尤其是兩地公證處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文書公證制度。
香港沿襲英國的公證制度,而英美法系的英國並沒有“公證人”這壹專門職業。因為實行的是判例法,沒有統壹的公證法,公證員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從業人員。
執業範圍很窄,通常只見證當事人的宣誓或簽名,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鑒別證件的真偽,壹般不對證件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但由於這種公證形式歷史悠久,其業務是國際性的而非地域性的,他們的名字和簽名圖案在大多數領事館和相關法院都有登記,因此也被稱為“國際公證”。
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襲了大陸法系的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辦,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可以對公證事務進行調查,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上述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相互使用公證書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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