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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公證和內地律師見證公證有什麽區別?

您好,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見證業務,律師見證在實踐中壹直在增加。特別是在涉外經濟活動中,律師見證已經成為壹種新的商業活動。律師見證和公證機構公證都是證明特定事項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但律師見證與國家公證機構公證的區別在於:

(1)題目不壹樣。見證是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師見證在法律上只是壹般的證據證明,而公證具有法律證據效力;部分公證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壹些公證書成為壹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由於香港屬於普通法法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制度與大陸法系淵源頗深,兩地法律存在明顯差異,尤其是兩地公證處和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文書公證制度。

香港沿襲英國的公證制度,而英美法系的英國並沒有“公證人”這壹專門職業。因為實行的是判例法,沒有統壹的公證法,公證員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從業人員。

執業範圍很窄,通常只見證當事人的宣誓或簽名,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鑒別證件的真偽,壹般不對證件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但由於這種公證形式歷史悠久,其業務是國際性的而非地域性的,他們的名字和簽名圖案在大多數領事館和相關法院都有登記,因此也被稱為“國際公證”。

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襲了大陸法系的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辦,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可以對公證事務進行調查,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上述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相互使用公證書的特殊性。

以上回答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幫到妳。歡迎妳喜歡我們,關註我們。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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