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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在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主要表現在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要求當事人按照真實的案件情況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捏造事實。2.促進訴訟義務,要求當事人不得拖延、拖延訴訟或者幹擾訴訟進度,應當協助法院高效進行訴訟,完成審判。3.禁止以欺騙手段形成不公平的訴訟狀態,要求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手段形成不公平的訴訟狀態,以獲取不當的合法利益。4.禁止反言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外或訴訟中的言行引起了另壹方當事人的某種合理期待。當對方按照這種預期行事時,壹方做出了與自己之前的言行相反或矛盾的言行。禁止反言是這種侵害對方利益的言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否定其法律效力。5.禁止濫用訴訟權利,要求當事人不得惡意或者無根據行使訴訟權利,防止當事人獲取不當合法利益。此外,誠實信用原則也制約著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法官的行為。壹方面,它要求其他訴訟參與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進行訴訟。例如,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證詞;鑒定人不得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鑒定意見;翻譯人員不得故意作出與當事人意思不壹致的翻譯;訴訟代理人不得濫用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等壹下。另壹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過程中也要做到公正合理。具體而言,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認定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時,應當基於誠實信用的理念,不得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在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客觀中立,不得任意選擇或者否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應充分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益,不得進行突擊裁判。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正義價值壹脈相承,是訴訟正義基本價值目標的體現。同理,誠信原則預設功能的實現也需要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來輔助和配合,以保證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誠信原則的約束下進行訴訟活動,最終實現訴訟的正義價值。因此,如何在民事訴訟法中進壹步具體化誠實信用原則,避免該原則被消解和模糊,是擺在司法實務部門和理論界面前的壹個重要課題。以上是對我國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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