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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自然災害補償標準規定,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緊急征用本行政區域內的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場地,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法律依據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社會團體,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活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第十四條發生自然災害,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並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三)緊急調撥、調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群眾提供食品、飲用水、衣物、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緊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安撫受害者,處理受害者善後事宜;

(五)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評估災害趨勢和災區需求,並采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

(七)組織自然災害救助和捐贈活動。

對於緊急救援物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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