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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中,有哪些規定必須強制執行?

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中,必須執行下列內容的規定:

1,相應設計施工(規範);

2.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本標準條文中黑體字部分為強制性標準,在設計或施工過程中必須執行。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基本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察、質量、安全、衛生、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方面的法定標準,對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環境和公共利益具有直接作用和重大意義。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十條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不得隨意縮短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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