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壹決定不僅在法律操作層面具有現實意義,而且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對國家角色和目的的壹種解釋。
“國家必須服從法律”是指法律不關心國家的任何特殊目的,只對壹般規則作出嚴謹有效的判斷。“政府應在法治下尊重個人的權利,並為權利的實現提供有效的手段”是指法律不會為了國家的任何特殊目標而放棄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法官的判決應以法律為依據,無所畏懼、公正地保護和執行判決,反對政府或政黨侵犯其作為法官的獨立性”意味著法律同時完全拋棄政府或政黨,法官服從自己的首要和唯壹原則是法律,而不是國家或政黨。”世界上的律師應該保持職業的獨特性,在法治下維護個人的權利,堅持每個被指控的人都應該得到公正的審判”是指法律是超越國家或政黨的,它是作為壹種普遍的工具而存在的。今天,也許這個要求還沒有完全實現;但是,我們不應該忽視,隨著普世價值的普及,法律將以普世價值為突破口,最終完成這壹使命和任務。
狀態意味著以下現實:1。國家存在的前提是保護和維護公眾的利益。2.國家存在的前提是服從壹般規則。3.國家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自己。4.國家的存在是為了制定和完善壹般規則。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保護和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國家本身。基於這壹前提,我們可以發現,公共利益在某種意義上實際上是壹種普遍規則;因此,國家有義務為遵守這些壹般規則做出貢獻,因為遵守這些壹般規則是為了保護和維護公共利益。這是壹個國家存在的另壹個必要前提。為了保護和維護公眾的利益,有效地維護壹般規則,國家必須設法保全自己;但是,它的保存不能破壞前兩項的基本前提,以至於各國可以選擇保存自己的方式方法是有限的。這些限制無非是公共利益和壹般規則。總則的基礎來自於公眾的需求,但其正式建立和標準完善是由國家完成的。但這種由國家完成的壹般規則,最終會約束國家的行為,使其服從以公共利益為終極目標,從而完全無視國家作為法律的制定者和完善者的強大身份。
“國家必須遵守法律”。從這第壹個要求出發,這個要求本身已經揭示了國家的作用和目的,以及國家與法律的沖突和矛盾。國家不能拋棄通則,更不能把法律當成擺設;因為,拋棄法律就像失去了支撐其存在的靈魂,不過是壹具隨時可能崩塌的搖搖晃晃的行屍走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