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由醫療機構造成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違反醫療服務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醫療損害主要是醫務人員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的,就要承擔侵權責任,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損害身體健康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責任人:1。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國家醫療單位和民營醫院造成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的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醫生。受害人不應該以醫院的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該以醫院為被告。對於個體診所醫生造成的醫療事故,個體診所的所有者,即醫生本人是賠償義務的主體。如果損害是由個體診所的員工造成的,個體診所的老板是賠償義務的主體。我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1)確認為醫療事故的,可以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患者情況,給予壹次性經濟賠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二)醫療事故賠償由醫療單位向患者或者其家屬支付。患者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醫院給予醫療事故賠償而降低患者或其家屬依法應當享受的福利和生活補助;(3)患者因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主體是醫務人員屬於下列三種情形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歷及相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2)醫務人員極不負責任,導致患者死亡,情節已構成犯罪的;(三)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該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務人員和護理人員。3.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在行政處罰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醫療單位對造成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態度和壹貫表現,給予行政處分。《辦法》第21條規定,由醫療單位責令醫療技術事故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壹般免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