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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訴藥店服務態度差

藥店服務態度差可以向藥店負責人反映情況,也可以撥打12315選擇服務態度投訴。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五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消費者有權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批評和建議。第十六條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並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十七條自願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時,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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