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違規的生產者,根據情節、性質、事實和社會危害後果,作出了輕微、較輕、壹般、較重、嚴重五個等級的處罰。貨值金額在20萬元以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18個月,壹年內被質監執法部門處罰兩次以上,且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發運、銷售、用於經營且拒不收回的,將從重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的“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執法部門必須先行責令;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這六種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下:
1.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2.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5.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於生產者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只要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以及脅迫、欺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等11種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