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壹般來說,撤銷權的設立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人必須實施某些損害債權的行為。首先,債務人實施了壹定的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其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再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已經嚴重損害或者將嚴重損害債權,即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已經或者將導致債權無法實現。2.當債務人和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屬於惡意。有償行為的撤銷是基於惡意;無償行為的撤銷不需要惡意。撤銷權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認前行使撤銷權。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認前行使撤銷權。3.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可行使撤銷權。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