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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壹項重要權利,是公民實現正當防衛,保護國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有力武器。在立法上,為了引導和鼓勵公民正確使用防衛武器,與違法犯罪作鬥爭,我國對正當防衛的限制性條件逐步放寬。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不僅包括對生命健康權的侵害,還包括對人身自由、公私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侵害;它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自衛的條件:

(1)因果條件:非法侵害現實;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4)客體條件:對侵權人的抗辯;

(5)極限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極限。

過度防衛罪

防衛過當不是特定的獨立犯罪,只是表現出防衛行為的性質,對什麽構成犯罪沒有決定性影響。刑法沒有專門條文規定防衛過當罪以及具體適用的法定刑。根據辯護人犯罪的主觀形態和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應當以刑法分則第幾條規定的罪名對被告人定罪。防衛過當只是對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的考慮。

防衛過當的量刑問題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減輕處罰的情形和免除處罰的情形,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司法實踐,減輕或者免除防衛過當的處罰,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形:

1.防禦行為的原因;

2.抗辯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和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

4.辯護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當時情況;

5.防衛過當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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