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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家對造假者沒有法律懲罰?

下面的“誣告陷害罪”和“敲詐勒索罪”都不適合懲罰做錯事的人——中國真的沒有法律可以懲罰做錯事的人!

敲詐勒索罪重點在於是否“以暴力手段”;“誣告陷害罪”重點在於是否“有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守財奴只求金錢,既不使用“暴力手段”威脅或恐嚇妳,也不“對妳進行刑事調查”。所以這兩個法律都不適合懲罰做錯事的人。全國那麽多法律專家和大律師(我認識和認識的只有幾個),難道他們比網友還蠢?我們之所以不立法懲罰做錯事的人,其實是為了轉嫁社會(經濟)矛盾。這種現象源於機動車與行人路權的沖突,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轉嫁到機動車駕駛人身上,主觀判斷“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具備經濟賠償能力”。當大多數警察出現在現場時,他們通常會糊裏糊塗地說壹些類似“妳有保險嗎?”對機動車駕駛人而言,這意味著機動車駕駛人經濟實力強,而路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經濟實力弱,暗示機動車駕駛人可以“無保險自付”。行人嚴重侵犯機動車路權,造成人員傷亡,甚至撞向正常停放的機動車,造成死亡,所有機動車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現象助長了“碰瓷”現象的擴大。讓人們意識到“碰瓷”不會受到懲罰,十有八九還能賺錢...

此外,本世紀初,壹些法院的判例也助長了這種趨勢,主觀認定“只有機動車駕駛人碰到行人才會出手相助”,讓善意的機動車駕駛人在做好事的同時遭受不公,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法律工作者不主持正義,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在社會上形成了碰瓷、把人冤枉而不受懲罰的不良風氣。剛開始只是機動車和行人,逐漸發展到老人很難幫忙,以至於回不來。

因為爸爸是個愛管閑事的軍人,所以我也愛管閑事,膽子也大。20多年前我讀高中的時候,有壹次在路上抓到壹個持刀的劫匪,用磚頭打了他壹巴掌。事後警察誇我:“我是重點學校的好學生,愛恨分明,很勇敢。”今天...我不敢!因為我怕劫匪家人告我故意傷害!世風日下,想做個好人都難。現在是不害人的好人。別怪我們再也沒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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