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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雇主責任的法律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追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1.童工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和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將童工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每名童工每月1萬元處以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3.子女患病或者受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4.兒童傷殘、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對殘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補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商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5.拐賣童工、強迫童工、使用童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高空、井下、放射性、劇毒、易燃易爆勞動,使用未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嚴重殘疾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前;

2.工作壹年;

3.年滿18周歲,距離上次體檢已經半年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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