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調解是企業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方法或途徑之壹。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於解決勞動爭議的全過程。既指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評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裏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開展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的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身的說服和誘導,最終雙方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1。申請;2.驗收;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二、勞動爭議仲裁也叫仲裁。仲裁作為企業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之壹,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的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執法行為。仲裁壹般要經過幾個階段:(1)案件受理階段。這壹階段包括兩項任務:壹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壹段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了解糾紛的執行情況,為下壹步的調解或裁決做準備。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4)裁決階段。在仲裁調解書送達前,仲裁庭調解無效或者當事人反悔,調解無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應通過召開仲裁會議作出。壹般需要經過雙方的法庭調查、辯論、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生效。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三。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依照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勞動爭議要及時正確解決。註:1。根據現行法律,勞動者維權的主要法律途徑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2.目前兩種程序都有各自的不足:(1)如果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勞動者需要出庭舉證,辦理復雜的仲裁程序,而且由於應訴能力較弱,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避免出庭負擔,成本較低。然而,由於司法系統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缺乏強有力的支持,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理和執行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