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會議,又稱“制憲大會”。它是現代憲政國家長期以來形成的壹項關於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基本或重要的憲政制度。國家和公眾認可並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壹種不成文的憲法形式,表現出壹定的約束性傳統或習慣。憲法慣例不僅存在於非成文憲法國家,也存在於成文憲法國家。比如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和內閣制,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已經成為美國壹項重要的憲法制度。憲法慣例形成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為某種憲法傳統或習慣早已牢固形成,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即使沒有成文形式,也不用擔心不被遵守;有的是因為成文憲法制定後,在憲法沒有規定的、社會生活急需的重大問題上逐漸形成了憲法習慣;還有,有些憲法現象不容易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而是在社會現實中逐漸演變成憲法習慣;更有甚者,為了使憲法的實施更具靈活性和適應性,擬利用憲法慣例對成文憲法進行必要的補充。
制憲會議有三個主要特點:
1.它沒有具體的法律形式,其內容在憲法法典或憲法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
2.其內容涉及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3.主要靠輿論而不是國家強制來保證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