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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市的程序和相關安排有什麽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後,對重新上市申請進行了審議,綜合考慮了公司的股權結構、持續經營能力、債務的重大風險、財務狀況、資產、公司治理結構等。,並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形成審計意見。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需要註意的是,《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申請重新上市的時間間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自其股票轉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其他場外交易市場之日起壹個會計年度屆滿後,可以申請重新上市;但對於不配合退市的公司,上交所在終止上市後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公司重新上市未獲上交所批準的,重新申請的間隔時間最短為6個月。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審核程序與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程序類似,包括退市公司申請、交易所受理、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交易所決定。在信息披露方面,《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引入預披露制度,要求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後,在上交所網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請書(申報稿)、重新上市保薦書和法律意見書。公司還需披露申請期間的重大審計進展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項。此外,上交所還強化了中介機構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中的作用,對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保薦報告、保薦工作底稿和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關於重新上市的安排,上交所做出了兩個規定。首先是時間限制。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及時辦理股份重新確認、登記、托管等相關手續。二是再上市股票的限售。根據公司不同類型股份的性質和來源,做出相應的銷售限制。此外,重新上市後,公司股票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交易,至少應在重新上市後的首份年報披露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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