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案件的法定程序:
首先,立案
當當事人寫下書面訴訟或訴狀時,法院將起訴到受理其管轄的民事、商事、行政、執行和上訴案件的法院。
立案庭在收到起訴狀、起訴狀、執行申請書後7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
第二,審判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各類案件,並宣布開庭時間、地點和案由。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商事案件壹旦受理,起訴書副本將於5日內送達被告,15日內訊問原告。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書將在開庭3日前送達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
3.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法官可以用簡易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
5.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必須自覺遵守訴訟秩序。
6.審理期限和刑事起訴案件應當在壹個半月內審結。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執法案件通常在三個月內結案。重大疑難案件將在六個月內結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按普通程序應在六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六個月。
7、宣布各類案件將公開審理。
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判決書、裁定書定期宣告後立即發出。
當庭宣判或者達成調解的刑事案件,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民事、經濟案件,不出具裁定書的,應當在10日內送達當事人。
8、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法院或者機關處理的案件,自決定移送之日起7日內,將移送的理由和機關告知當事人。
第三,上訴
凡不服本院判決或裁定的,可在上訴期間通過本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核對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四。履行
生效判決、裁定不自動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執行申請書,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壹條* * *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