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財產的分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如果對自己的權益維護有壹定的分歧,就會對自己的利益保護失去熱情。所以壹個人需要對具體問題的處理進行有效的協商,然後在相關人員的幫助下直接維護自己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