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區勞動爭議仲裁處經辦人員核對上述資料齊全時,予以受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立案審批表》,及時提交仲裁委員會審批。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投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給被告。要求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原件1份,根據投訴人數提交若幹份;出具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公民身份證明;並提交與本次爭議相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3)庭審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查,依法開庭審理,並制作庭審筆錄,依法處理調查結果,根據處理結果制作相應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經理應在《法律文件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
(4)審核仲裁辦副主任、主任對仲裁處理結果進行審核,並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仲裁辦副主任為獨任仲裁員時,無需簽署審核意見),報仲裁委主任審批。
(5)審批仲裁委員會主任對仲裁結果進行審批,並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將所有相關信息和文件歸還給經理。
(6)服務代理人將仲裁處負責人簽發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客戶簽收《勞動爭議仲裁服務回執》。
(7)結案代理人應填寫結案審批表,並提交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8)歸檔每年將有關材料按規定整理歸檔,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3.質量要求的期限: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