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的借款會涉及稅收,相關規定如下:
1.在生產經營中,公司因經營資金不足而向外部借款,特別是當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向公司提供信貸資金時,公司必然會向供應商、經銷商或其他合作夥伴借款,公司之間會出現借款行為,即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時需要繳納增值稅等相關稅費;
2.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借款人與被借款人需要簽訂借款協議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時間、貸款利率等相關內容,並按照實際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集團統借統還業務。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和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稅。以上部分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企業向企業或個人貸款時,需要根據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貸款業務的具體情況和雙方簽訂的貸款協議內容,繳納增值稅、附加稅、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