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使用“甲級戰犯”的稱謂,是因為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中,破壞和平罪被列為法庭管轄權的(A)項,即第壹項,也是最重要的壹項,而普通戰爭罪和反人類罪分別被列為(B)項和(C)項。紐倫堡法庭審判的戈林等22名納粹主要戰犯,東京法庭審判的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主要戰犯,都是主要被控違反和平或侵略罪的戰犯。所以這些人常被稱為“甲級戰犯”,這兩次審判也常被稱為德日對甲級戰犯的審判。“甲級戰犯”大多是侵略戰爭中的罪魁禍首。他們主要有兩個特點:壹是地位高、權力大,屬於國家領導人的範圍;第二,他們都犯下了《紐倫堡憲章》和《東京憲章》規定的罪行(A)——破壞和平罪,即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的罪行,被法院認為是“最大的國際罪行”,“包括壹切罪惡的總和”。
根據壹般國際慣例,甲級戰犯大多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而犯有普通戰爭罪或反人類罪的乙級或丙級戰犯壹般由暴行發生地國家的國內或地方軍事法庭分類:
1,甲級戰犯
作為犯下“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詳細罪名是指:“作為領導者、組織者、煽動者或者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的戰爭。”所有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中受審的甲級戰犯都被控犯有上述罪行,加上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其他罪名。甲級戰犯主要是擁有決策權的軍隊或政府高級成員。
2.乙級戰犯
指“戰爭罪”的罪名,壹般罪名包括“下令、準許或允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罔顧後果地疏忽責任,未能制止暴行”。壹些甲級戰犯也被指控犯有這壹“戰爭罪”。
3.丙級戰犯
是指那些犯了“反人類罪”的人,他們中的大多數被指控實際上是在殺人或虐待。
法律依據: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規定,法庭審判和懲處的對象是在二戰期間犯有反和平(侵略)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遠東戰犯。
下列行為,或其中任何壹種行為,構成犯罪行為,本院有管轄權,由犯罪人負全部責任:
(a)破壞和平罪是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宣戰或未宣戰的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的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
(b)普通戰爭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犯罪行為。
(c)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爭之前或戰爭期間對任何和平人口犯下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