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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兒童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世界各國都立法規定了兒童在家庭中的獨立法律地位,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要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1)締約國應盡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養育和發展負有同等責任的原則得到確認。視情況而定,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兒童的最大利益應該是他們主要關心的問題(第17條)。(2)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負責照料兒童的人的照料下,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虐待、忽視或疏忽照料、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第65-438+09條)。(3)締約國承認,每個兒童都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父母或其他照顧兒童的人負有首要責任,在其能力和經濟條件範圍內確保兒童發展所需的生活條件;根據國情並在其能力範圍內,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料兒童的人實現這壹權利,並在必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支持方案,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第27條)。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不再被視為完全依賴成人庇護、不會說話的群體,而是作為權利主體得到承認和保護。

孩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也有對自由、安全、平等的追求。孩子也享有人格尊嚴,有要求別人尊重的權利,有生存的權利,有獲得個人生活空間的權利。因此,大多數國家都通過法律規定,兒童在家庭中享有知情權、選擇教育的權利和選舉權。比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尤其應該考慮孩子在教育和職業方面的天賦和愛好。在照顧和教育子女時,父母應考慮子女獨立的需要,並與子女討論父母照顧子女的權利,並爭取在子女發展適當時達成協議。《俄羅斯聯邦家庭法》規定了未成年兒童在家庭中生活和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父母和其他親屬交流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兒童的財產權。在中國,由於家長制的傳統是從宗族、家族、家庭生活開始,然後延伸到封建國家制度,家長制的觀念作為壹種文化傳統,長期影響著中國思想界、文化界、司法界對孩子的定位。孩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壹直是被放在依附和“未來”的位置上考慮的,孩子並沒有被放在權利主體的位置上。在中國家庭中,父母往往將未成年子女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擁有處置權,這不僅決定了他們的生活和教育,也決定了子女是否享有權利和“分享”權利。受忽視子女利益的傳統觀念和“清官難斷家務事”思想的影響,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應當對未成年子女予以撫養、教育和保護,但過於原則,缺乏系統性,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在家庭中的獨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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