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也有對自由、安全、平等的追求。孩子也享有人格尊嚴,有要求別人尊重的權利,有生存的權利,有獲得個人生活空間的權利。因此,大多數國家都通過法律規定,兒童在家庭中享有知情權、選擇教育的權利和選舉權。比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尤其應該考慮孩子在教育和職業方面的天賦和愛好。在照顧和教育子女時,父母應考慮子女獨立的需要,並與子女討論父母照顧子女的權利,並爭取在子女發展適當時達成協議。《俄羅斯聯邦家庭法》規定了未成年兒童在家庭中生活和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父母和其他親屬交流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以及兒童的財產權。在中國,由於家長制的傳統是從宗族、家族、家庭生活開始,然後延伸到封建國家制度,家長制的觀念作為壹種文化傳統,長期影響著中國思想界、文化界、司法界對孩子的定位。孩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壹直是被放在依附和“未來”的位置上考慮的,孩子並沒有被放在權利主體的位置上。在中國家庭中,父母往往將未成年子女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擁有處置權,這不僅決定了他們的生活和教育,也決定了子女是否享有權利和“分享”權利。受忽視子女利益的傳統觀念和“清官難斷家務事”思想的影響,我國《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應當對未成年子女予以撫養、教育和保護,但過於原則,缺乏系統性,沒有明確規定子女在家庭中的獨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