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華沙-牛津規則1932
3.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早期美國作為最大的發貨人,在1893通過了Hart法案,該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對免責的限制。哈特法的這壹規定對航運業影響很大,並被1924海牙規則所接受。《海牙規則》規定了承運人的最低義務、免責事項、索賠和訴訟、責任限制和適用範圍以及程序方面。對於承運人的免責,《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列出了11免責條款。
11項特別是航行和船舶管理過失的免責,奠定了《海牙規則》中承運人不完全過失責任制度的基礎。對於索賠和時效,《海牙規則》都規定了較短的時間。索賠通知是在移交前或當時以書面形式發出的,並且貨物的損失或損壞在移交後3天內不明顯。雙方共同檢驗的除外。《海牙規則》規定了壹年的時效,從交付或應交付貨物之日起壹年內。
對於賠償責任限額,《海牙規則》規定每件或每單位的最高賠償額為65,438+000。但是,托運人在裝貨前已就貨物的性質和價值作出另壹項聲明並載入提單的,不在此限。《華少-牛津規則》對CIF合同的性質、特點、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定和解釋,提供了壹套易於在CIF合同中使用的統壹規則,供買賣雙方自願采用。在沒有標準合同格式或交易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同意采用這壹通用規則。如果CIF合同中規定了華少規則,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按照該規則的規定處理。由於現代國際貿易慣例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性法律的性質,買賣雙方也可以改變、修改規則中的任擇條款或在CIF合同中增加其他條款。當本規則的規定與CIF合同的內容相抵觸時,以合同的規定為準。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壹項基本的國際貿易通則。
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在1953、1967、1976、1980和1990中進行了多次修改和補充。
為適應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和國際貿易實踐領域的新變化,國際商會計劃於2010年下半年完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