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搬運材料:
1.過期或破損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原件、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居住證或在廣東省就讀證明、廣東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領取回執。
2、遺失補辦、補發新卡,如為原身份證,須將原身份證交回公安機關,個人身份證、原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或就讀證明、廣東省第二代身份證數碼照片采集回執。
三、辦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申請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2.住所地簽發: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遞給申請人住所地公安機關,住所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制發證件: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審核發證後制發證件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發、核驗、發放工作,申請人憑證件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壹條國家決定換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補領;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