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過錯原則,產權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就本案而言,產權單位根據其所有權對城市道路井蓋設施負有正常的檢查和維護責任。產權部門平時要加強對其窨井的管理,避免井蓋等物被盜,造成人員傷亡;即使井蓋被盜,也應設置明顯的危險警示標誌,采取安全措施並及時修復,確保行人安全。因此,如果產權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免責,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比例的劃分,像這樣的行政案件應該協商解決。至於比例,我真的不知道怎麽確定,但是行人是弱者,沒有重大過失壹般不會承擔更大的責任。
根據以上解釋,建議您的朋友向法院起訴該單位,因為該單位疏於管理,給當事人造成了物質和人身損害。本案中,產權單位未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至於妳的朋友是否在快車道上,這是壹個責任比例的問題。虧了就要賠,要看虧多少。至於賠償的項目,我認為至少應該包括:物質損失、自行車、人身傷害、醫療費用等。如果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包括營養費、護理費等。建議妳找個律師。
如果被起訴,這就是行政案件。按照這裏的現實,只要對方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義務,法院就會判給對方賠償。對方不支付賠償的,可以在判決規定的賠償日期後申請強制執行。
我發現了幾個新病例。看壹看。情況也差不多。有兩種方法。壹種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詳見本案例。/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 = 0 & ampKey = 0 & ampBlogID=336708。PostID=7349886
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案子
/GB/news dzb/2006 54 38+0-06/14/2006 54 38+0-06-14-20 fzzk 1 . ASP
雖然上面給出了兩個案例,但是根據搜索,沒有發現明確的規定。
但無論是井蓋丟失還是根本沒有安裝,產權部門都難免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作為國家公務員,他們有義務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為每個人創造壹個安全的社會環境。
至少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可行的,也有成功的案例。
個人理解,不足之處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