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壹律”是指公安部門在處理特定情況時采取的壹種嚴格的管理和執法措施。
具體是指徹查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徹查黑惡勢力“保護傘”,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及其“保護傘”,督辦重大涉黑涉惡案件。
這壹舉措體現了公安部門打擊黑惡勢力的堅定決心和高壓態勢。
壹是深挖徹查涉黑惡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門將對所有參與辦理涉黑涉惡案件的人員進行深入調查和審查,摸清其背後的組織架構和犯罪活動。包括對犯罪嫌疑人個人背景、社會關系、經濟來源的調查,以及涉案證據的收集和分析。通過縝密偵查,公安部門可以更全面地掌握犯罪情況,為後續打擊行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清查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保護傘”是指那些為黑惡勢力提供庇護,縱容其違法犯罪行為的公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公安部門將徹查這些“保護傘”,不管他們的職位和背景。這將有助於消除內部腐敗,恢復社會正義和法治。
三、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
公安部門將對黑惡勢力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采取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這些人是黑惡勢力的核心成員,對社會危害極大。嚴懲能起到震懾作用,有效遏制黑惡勢力的蔓延發展。
四、對重大涉黑涉惡案件的領導人掛牌督辦。
對重大涉黑涉惡案件,公安部門將實行領導掛牌督辦制度。這意味著相關領導將親自負責案件的調查和處理,以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公正和有效的處理。這將有助於加強辦案力度和效率,提高公安部門的執法水平和社會公信力。
總而言之:
“四個壹律”是公安部門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治的堅定決心。公安部門通過徹查、徹查、嚴懲、領導督辦等手段,有效打擊黑惡勢力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4條規定: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人民群眾,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