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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括

我國現行稅制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資源稅和特殊目的稅。

中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行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統壹整體,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它應該包括壹個國家現有的所有法律,不能遺漏,否則就不是壹個完整的體系。法律體系的內部組成部分是法律部門,具有系統化的特點。它需要完整的法律範疇、嚴謹的結構和內部的協調。所有法律部門都應服從並與憲法保持壹致,在每個法律部門內部也應形成由基本法律、壹系列條例和實施細則組成的完整結構。鑒於與法律體系定義的壹致性,稅收法律體系應表述為在稅法基本原則指導下,由壹個國家內不同的稅收法規組成的統壹整體。

中國初步建立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多層次、多稅種、多環節的稅制。但是,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復雜性和不穩定性以及稅收立法的滯後性,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存在壹些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建立完善科學的稅收法律體系的目標並沒有最終實現。

首先,作為稅法立法依據的憲法規定過於簡單,無法為我國稅收基本立法提供直接的憲法依據。現行憲法只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壹規定只是憲法中公民的基本義務之壹,並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也沒有規定征稅人應當依法納稅,似乎不妥。

其次,稅法的原則體系尚未建立。在現代國家,壹切稅收活動必須遵循的壹般原則都應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稅法基本原則的缺失將全面影響稅法體系的構建。

第三,稅收立法權體系不合理。我國有關稅收立法權的法律主要有憲法、立法法和稅收征管法,但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和協調性。由此引發的突出問題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稅收立法權存在很大的隨意性。

第四,稅法體系內容不完整,相關法律規範缺失。中國沒有壹部基本的稅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都不完備。這將無法有效消除平行獨立稅法之間的不協調,對稅收立法和稅收執法造成不利影響。實體法中的主要稅種不完善。與此同時,壹些優秀的稅種,如遺產稅、環境稅、社會保障稅等已被各國稅收實踐證明的稅種仍然缺位,應適時開征。稅收程序法仍需完善,納稅義務、納稅人權利救濟等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最後,稅收法律和稅收行政法規規章的比重不平衡,立法技術不高。除了上述極少數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以外,稅法中的實體法基本上都是由國務院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效力層次低、權威性差,內容難免重復和重疊。特別是沒有壹部高層次的、權威的稅收基本法,很難實現稅收法律制度的統壹。在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保護主義傾向的驅動下,法律眾多,法律規範之間容易產生沖突和矛盾。同樣,因為法律多,立法也容易出現技術問題。總結起來,主要是名稱混亂,內容表達不規範,缺乏系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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