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置,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
(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形式的;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