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否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取決於經濟法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角度探討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和組織管理流通與合作關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作關系;組織的內部經濟關系;對外經濟關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協調自身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分為四類: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無論人們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多麽不同,或者在表述上有多麽不同,有壹點是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具體的經濟關系,有壹定的範圍,但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即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樣,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是錯誤的,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僅僅是經濟法,實際上所有的法律都在壹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壹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
因此,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