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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既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壹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以調整對象為基礎。由於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壹個國家有許多法律部門。根據法律規範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壹個國家現有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若幹類,每壹類都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每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必然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而為了調整這些特定的對象,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途徑來進行。如果沒有具體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具體的調整手段,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不可能改變。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應該是調整的對象,而不是調整的手段或方法。

經濟法是否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取決於經濟法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角度探討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和組織管理流通與合作關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作關系;組織的內部經濟關系;對外經濟關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協調自身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分為四類: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無論人們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多麽不同,或者在表述上有多麽不同,有壹點是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具體的經濟關系,有壹定的範圍,但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即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樣,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是錯誤的,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僅僅是經濟法,實際上所有的法律都在壹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壹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

因此,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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