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21,000元參加教師資格培訓班不授課,指使考生作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資格證。羅氏與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簽訂資格證書(教師)培訓協議,參加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組織的培訓班,並支付培訓費21,000元。
經過協商,如果羅氏放棄考試,某人才技術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承諾返還90%的培訓費。然而,羅氏交費後,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不僅沒有開課,還指導考生攜帶“橡皮”抄寫答案通過考試。
沒有準備好的羅氏選擇放棄考試,但公司拒絕按約定退還90%的培訓費。因此,羅氏要求某人才技術服務(廣州)有限公司退還培訓費的90%,即18900元。
培訓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法院判令退回天河法院審理,費用18900元。認為涉案資格證(教師)培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雙方必須全面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信守誠信承諾”;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未提供切實可行的教育培訓服務,指導羅氏公司以作弊手段取得教師資格證,違反了國家考試法律法規、合同履行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和合同約定。
故法院判令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向羅返還培訓費18900元。壹審判決後,羅某和某人才科技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培訓班指使考生作弊,如果違反誠信原則,學費必須退還給考生。天河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王正宇表示,誠信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教育機構作為教育的主體,承擔著育人的社會責任,應當以身作則,誠信經營。
這家教育機構疏於履行教育培訓合同規定的義務,向考生散布抄襲、作弊等投機行為,不僅損害了考生的切身利益,也違背了社會誠信。
本案中,教育培訓機構明確否認了指使考生作弊的不誠信行為,教育培訓機構責令考生退還學費,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考試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誠實守信理念具有重要意義。法律充分體現了維護社會底層的立場,顯示了人民法院在公正審判中確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氣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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