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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的職能是什麽?

檢察院的職能是:

1.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申訴和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查辦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的職能是:

1.審查逮捕。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對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2.公訴。對公安機關已經偵查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

3.刑事訴訟監督。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刑事執行監督。監督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提交、審理、裁定、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監督強制醫療執行活動的合法性。

5.起訴投訴。審查監督妨礙辯護人、代理人訴訟權利的申訴;審查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如有錯誤,監督糾正;辦理刑事賠償和司法救助案件。

6.調查權。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時,發現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只有刑訴法修改後才能確定)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包括: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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