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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後可以調解減少賠償嗎?

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向雙方解釋政策、法律、法令,進行團結教育。本著雙方自願調解的原則,法院也可以宣布暫時休庭,讓雙方自行達成協議。調解成立的,當庭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審判繼續。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因原告死亡,或者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或者沒有繼續為其承擔義務的人,或者離婚案件當事人壹方死亡,案件終結,放棄訴訟權利。這些做法是可行的。雙方以自行和解方式尋求撤回起訴的,可以準許撤回;原告自願放棄訴訟權利的,經審查可以撤銷案件。審判中,被告提出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壹般可以合並審理。經兩次以上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視為撤訴,撤銷案件。被告人經兩次以上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如果案情已經澄清,壹般可以警告,最後壹次傳喚不到庭將缺席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不得允許旁聽人員在法庭上發言。聽眾如有意見,可在法庭休庭後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案件審結後,法官宣布休庭,與人民陪審員退庭,進行評議。在審查時,我們應該首先研究案件是否已經完全查明。如果妳認為案件已經完全查清,那麽妳就要研究如何陸續解決,適用哪些政策、法律、法令,如何處理證據,做出判決。如果認為案件尚未完全查明,應當確定繼續審理的措施。在評議中,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所有問題都要壹起研究解決。如有不同意見,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但不同意見必須記入評議記錄。所有參加鑒定的人員應在鑒定記錄上簽名(鑒定記錄應保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閱讀)。

民事訴訟法的審理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辯護、舉證、質證、事實認定、法律辯論和法律適用,是民事訴訟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壹。當然,庭審是壹個嚴肅而緊張的過程,在此期間,訴訟當事人的言行絕不能違反法律程序。庭審最重要的是舉證階段,法律證據對妳是否勝訴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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