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費後,會限制哪些行為?被執行人的限制行為非常廣泛。解釋明確列舉了以下九種行為:運輸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二等以上船舶;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飾房;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辦公場所;購買非必要車輛;旅行和度假;學費高的私立學校的孩子;為保險理財產品支付高額保費;乘坐G字頭為首的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
此外,《解釋》進壹步明確?日常生活和經營活動中不必要的其他消費行為?也是被限制的,也就是說,除了維持執法者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其他壹切行為都是被限制的。應該限制可能導致責任財產變化的行為。據統計,全國法院開出執行不到案1443萬人,限制購買機票2682萬人。高鐵購票時限596萬人,因信用懲戒而不被信任和屏蔽的437萬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限制消費不只是壹紙空文。根據規定,消費者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確認屬實的,依法予以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想表示,人民法院將進壹步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在執法領域的廣泛深入應用,全面提升執法信息化水平和智能化水平,實現管理監督模式、執行保障模式、執行查控模式。模型的現代化和屬性實現模型的實現。所以限制消費的結果很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