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於其中有些可能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有: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當謠言嚴重侵犯人權時,可以參照刑法中侵犯人身權利的規定。
誹謗《刑法》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擴展數據:
網絡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樣的誹謗性信息,實際上已經被點擊、瀏覽超過5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因誹謗罪受過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此外,壹年內利用信息網絡多次誹謗他人尚未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絡誹謗的主體認定;
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壹樣,任何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絡空間中很少有人以本來面目出現。
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互聯網技術服務提供商(ISP)和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
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為網絡用戶提供互聯網連接、接入和信息服務的服務提供商。
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向用戶全面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和增值服務的電信運營商。關於網絡通信中ISP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國際上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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