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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投資的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1。對固定資產投資2億元以上,或項目投產3年內年均納稅50萬元以上或年產值50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按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的100%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2.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年均稅收25萬元以上,或年產值6543.8+0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按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的70%給予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已給予優惠政策的企業將不再享受該政策。

3.新引進年產值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前三年按企業繳納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企業繳納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給予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經費獎勵(不含土地增值稅、因上市等原因突擊繳納的稅收等8項市級小稅種)。

4.支持開發區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或支持上下遊產業鏈項目在我區租賃工業廠房,在實現本地區財政平衡的前提下,經管委會確認,可給予期限不超過3年、面積不超過3萬平方米、單價不超過20元/(月·平方米)的最高租金補貼。原則上最高補貼標準不超過企業繳納的區級財政留成部分。

5.對直接引進企業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兩年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達到6543.8+0億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中介獎勵。單個項目最高金額不超過654.38+0萬。

6.當年新引進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申請銀行貸款等資金支持。自貸款批準之日起,開發區給予企業兩年貼息支持,貼息金額按同期央行基準利率計算。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投資企業,每年貼息不超過200萬元;對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投資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2021.1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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