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可以退,但是會很難。
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能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相關知識:彩禮返還限制的基本原則
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的限制性規定還遵循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的原則。在法律適用上,有這樣壹條規定,“有法可依,無策不成,有策不成,依習慣而定”。因此,在認定、範圍、是否返還彩禮、彩禮返還比例等方面應遵循當地風俗習慣。
2.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公正性應該通過雙方的利益平衡來判斷。
減少退貨金額。
1.因給付彩禮原因解除婚約的,可根據過錯程度和雙方經濟狀況酌情減少返還彩禮的金額。"
2.壹男壹女共同生活滿壹年以上不滿二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壹方要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 *共同生活不滿壹年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 *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壹方原因解除同居關系,且女方在同壹生活期間懷孕或流產的,壹般可在前款基礎上減少5%至20%。
所以離婚後彩禮的返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合法的條件下才能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