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如果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被公司通知辭退,公司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即使已經提前壹個月通知員工。壹般來說,如果勞動者沒有辭職,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勞動關系的解除意味著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單位未提前壹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辭退費。如果員工想解除與公司的關系,需要提前壹個月或壹周通知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