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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止案件的法律規定

它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某些特定的原因,法院可以裁定暫時停止案件的審判程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恢復審理。

第壹,案件暫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中止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中止訴訟程序。

第二,案件中止程序

當案件如上所述中止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法院收到申請後,將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符合中止條件,將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同時,法院也會及時將裁決通知當事人,告知其恢復審理的時間和地點。

三、案件中止的法律效力

案件中止後,訴訟程序暫時中止,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中止原因消除後,法院將恢復審理,繼續推進案件進程。需要註意的是,案件的中止期不計入案件的審理期,也就是說,中止時間不會延長案件的審理期。

總而言之:

案件中止的法律規定是為了應對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體情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案件中止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案件中止期間,訴訟程序中止,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中止原因消除後,法院將恢復審理,繼續推進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one hundred and fifty條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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