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案件暫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中止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中止訴訟程序。
第二,案件中止程序
當案件如上所述中止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法院收到申請後,將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符合中止條件,將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同時,法院也會及時將裁決通知當事人,告知其恢復審理的時間和地點。
三、案件中止的法律效力
案件中止後,訴訟程序暫時中止,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中止原因消除後,法院將恢復審理,繼續推進案件進程。需要註意的是,案件的中止期不計入案件的審理期,也就是說,中止時間不會延長案件的審理期。
總而言之:
案件中止的法律規定是為了應對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體情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案件中止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案件中止期間,訴訟程序中止,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中止原因消除後,法院將恢復審理,繼續推進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one hundred and fifty條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