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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應當遵守的交通規則,包括減速行駛、給行人讓路、車輛優先通行。

壹、了解《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是道路交通中的重要規定,要求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應當遵守特定的交通規則。這壹規定體現了對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高度關註,也是對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力維護。

第二,遵守慢行慢行的原則。

在沒有紅綠燈或者交警指揮的情況下,車輛、行人通過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路口的交通情況比較復雜,容易出現盲區或者突發情況。減速有助於司機和行人更好地觀察路況,及時做出反應,從而避免事故發生。

第三,給行人讓路,車輛優先

除了減速慢行,《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還規定,車輛應當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車輛。行人作為道路交通中的弱勢群體,應該得到更多的關註和保護。公交車、救護車等優先通行的車輛,由於其特殊的任務要求,也需要其他車輛的配合和禮讓。

第四,強化交通安全意識

遵守《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對生命的尊重。每個道路使用者都應加強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尊重他人的交通權利。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創造壹個安全、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總而言之: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應當遵守的交通規則,包括減速行駛、給行人讓路、車輛優先通行。這些規定對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每壹個道路使用者都應該加強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這些規定,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8條規定:

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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