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正式員工離職都必須完成交接手續,公司無權不發或緩發離職員工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數據:
正式員工辭職程序處理流程
1.如果妳的勞動合同未到期,妳要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該報告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人力資源部將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交接。
3.妳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貸款。財務部門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後,員工的交接即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本月出勤情況,上報上級領導請示,在工資結算日發放妳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會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給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是妳去下壹個新單位時需要的。只要是正規的大單位,壹般都會要求發,所以要做好準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