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生殖權利
外國名字
生殖權利
自然
基本人權
展示時間
1968
提出者
聯合國
中國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65438-0992?[7]?第壹次在立法中規定了生育子女的權利。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有同等責任。”《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基於對生育權主體的不同理解,我國學者也對生育權的概念發表了自己的見解,主要有:(1)生育權是已婚婦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2)夫妻生育權是指基於合法婚姻的夫妻在壹定歷史條件下決定是否生育、何時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權利。(3)生育權是已婚婦女和其他婦女決定是否生育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權利。(4)生育權是所有公民,無論男女,無論已婚未婚,無論成年還是未成年,平等享有的壹項人格權。生育權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何時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子女數量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解釋指出:“國家實行計劃生育不是對公民的強制義務,而是倡導義務,主要是國家引導,群眾自願,所以要從鼓勵和倡導入手。”?[8]?
如前所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剝奪了“男性的生育權”,而是因為女性在懷孕、生育和撫養子女的過程中,比男性承擔了更多的風險和艱辛,被賦予了更多的生育自由,體現了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
可見,法律沒有明確強調男性生育權,並不意味著否定男性生育權。公民的生育權是人類固有的權利。特別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前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男性沒有生育權。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起草的吳昌臻教授也明確表示,法律上從來沒有剝奪過男性的生育權。所以男女都有生育孩子的權利。陳興培、謝發表於2006年9月3日《人民法院報》5438+0。文章認為,雖然我國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男性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但無論從婚姻家庭的性質和功能的倫理角度,還是從人的基本權利的法律角度,都不能否認男性也應該是生育子女權利的主體。生育權作為壹項自然權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的人身權。